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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

二、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一)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目录信息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目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

【政策指南】山东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2023年11月1日更新)
【政策指南】山东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2023年11月1日更新)

变更说明:2023年11月1日,“信用中国”网站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为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为市场主体修复信用信息提供确定的指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信息修复的概念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一)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三、信用信息修复适用主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一)公示期限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50000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4.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5.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

顶层方向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政策对比
顶层方向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政策对比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着重提及“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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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资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承诺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多地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市中院等多地法院已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通知,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在“信用修复条件”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中院均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还提出,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还针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杭州中院提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

“信用中国”  网站处罚信息  修复指南
“信用中国” 网站处罚信息 修复指南

一、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什么是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修复流程】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处罚信用公示期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三、信用修复需要准备的材料
 材料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材料二: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材料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四、网上申请修复流程
第一步: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点击网站的“信用修复”专栏,可查看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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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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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指引下载所需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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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上传资料提交修复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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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查看修复申请结果,企业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

科普课堂丨看这里!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科普课堂丨看这里!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被纳入“黑名单”怎么办?

受到行政处罚

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怎么办?

“信用修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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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 “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利,对进一步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类型的主体需要信用修复?

1.被纳入“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受到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的社会主体。

2.受到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被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的社会主体。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1.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缴纳罚款、已整改等)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已满最短公示期

3.主动作出公开承诺

4.不属于不可进行信用修复的范围(如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信用修复流程

第一步:登录“信用中国(江苏无锡)智慧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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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网址:

https://ggfw.wuxicredit.wuxi.gov.cn/#/index

点击右上角“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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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人登录”(支持用户名口令、电子营业执照、短信验证码等方式登录)。



注意:已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未注册用户请先注册,推荐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入。

具体操作可见视频演示:

http://wuxicredit.wuxi.gov.cn/cslm/ind

信用怎么查?修复怎么做?纳税信用知识点,看这篇就够了!
信用怎么查?修复怎么做?纳税信用知识点,看这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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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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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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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指标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特别提醒: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信用修复小知识
信用修复小知识

1

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



2

企业失信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3

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从而促进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4、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6、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债务失信人员如何修复征信报告?
债务失信人员如何修复征信报告?

上周有一个刚毕业大学生粉丝咨询了我一个问题,之前因为家里父母债务问题让他还在读大学时为父母债务担保签字导致他被法院起诉执行了,现在失信 不方便坐车,限高等,问什么方法能修复信用?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对于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人,修复信用的流程是什么?在2022年1月,各地法院执行风向有一个变化,既要保障债权利益,也要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为了落实2020年1月3号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在江西高院、湖南高院、厦门法院相继出台失信人信用修复制度,人民法院报也有转发。根据以上制度,我总结了修复流程是这样的仅供大家参考,记得收藏转发。第一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书包括一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等,一个都不能少。二申请事项请求解除限高和失信。三事实理由说明你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以及工作和生活受到的影响。第二步,提交相关证据。这个证据是用于支撑你描述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居委会开具家庭生活情况证明,证明你确实需要赡养、抚养家庭成员的情况。是否存在疾病等特殊情形。其他还有没有履行的裁判文书,以证明你还有其他债务没有履行等等。第三步,被之前需要对自身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作收入证明等等做一个详细的说明,比如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第四步,出具没有隐匿、转移财产和合理消费的承诺。第五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还款计划。第六步,经过法官审核通过以后,可以将你的失信 的时间缩短,或者直接将失信的信息屏蔽掉。如果第一次申请,执行法官给予驳回,不要怕,也不要灰心,六个月以后可以重新申请。修复信用制度,其实给被执行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也是给债权人拿回执行款的一个机会。我个人感觉,这个制度是实施个人破产法的前奏。您明白了吗?积极面对也是一种人生态度,随着断供潮和失业潮 来袭,个人破产法也应该在来的路上了…

信用知识|你真的了解信用修复吗?
信用知识|你真的了解信用修复吗?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12月25日于北京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时间。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的修复。对于生态失衡的信用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营造人人讲信用、企业重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

我国加快推进信用立法
我国加快推进信用立法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

  据介绍,此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水利部、国家疾控局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申请,并研究讨论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和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文稿。

  会议强调,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内涵和总体框架研究谋划,明确下一阶段建设的目标任务;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研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在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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