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臻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统筹融资信用平台建设 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全国现场会在重庆云阳召开
统筹融资信用平台建设 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全国现场会在重庆云阳召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的要求,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重庆市云阳县召开“统筹融资信用平台建设 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全国现场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春临出席会议并讲话。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云南省以及青岛市等6个地方就推进“信易贷”工作的举措和成效作了交流展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3家银行就参与“信易贷”工作的探索实践作了典型发言。

  会议指出,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信易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服务金融机构能力显著增强。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一是坚决完成地方平台实质性整合,确保2024年底前全部整合到位。二是扎实做好地方平台统一管理,整合后保留的地方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管理。三是切实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2024年底前要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的归集任务,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四是着力优化地方平台服务功能,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服务,健全“政策找人”和风险分担机制。五是深入推进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积极推动平台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到数据共享、模型共建、功能融合、系统互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企业资质、建筑业行业统计等,施工现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履职等)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的唯一电子信息库。

  在锡建筑业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电子身份信息,登录“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法规汇编(国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法规汇编(国家)

国家政策法规

(2024年)

1.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4.《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

3.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4.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6.《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2年)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8.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9.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10.

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二
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二

近期,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这是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的重要论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总结相关部门和地方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出台的一部重要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核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按照信用信息修复的种类,《管理办法》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其中,第二章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等。与第二章相衔接,第三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作出规定,第四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予以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类型化规定,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实质条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具有前后相续性。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对失信主体实施必要的约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复作为与失信惩戒相衔接的重要机制,则主要是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通过信用重塑,获得交易对方、社会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以该定义为基础,相关条文对信用信息修复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一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一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方面,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换言之,信用主体可以在信息层面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洗白”,并恢复到失信行为未发生之前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内涵

  《办法》第三条对“信用信息修复”进行了定义,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高度概括,反映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特征:一是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

信用中国网发布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信用中国网发布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类型1: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2

类型2:除市场监管领域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3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5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信用知识|你真的了解信用修复吗?
信用知识|你真的了解信用修复吗?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12月25日于北京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时间。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的修复。对于生态失衡的信用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营造人人讲信用、企业重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

关于信用修复,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信用修复,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等要求,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正式执行。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信用修复绝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作为一项探索建立的新制度,信用修复涵盖市场主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等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对这些误区进行剖析和澄清,以正视听。
误区一: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洗白记录”

       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将不良信息记录从信用信息档案中删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记录只是从信用网站撤下,缩短公示时限,不再对外公示,但后台数据仍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存。也就是说,信用修复修复的是信息查询期限或公开期限,并不会因此改变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在修复范畴。
       关于失信行为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为5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等要求,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正式执行。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信用修复绝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作为一项探索建立的新制度,信用修复涵盖市场主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等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对这些误区进行剖析和澄清,以正视听。
误区一: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洗白记录”

       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将不良信息记录从信用信息档案中删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记录只是从信用网站撤下,缩短公示时限,不再对外公示,但后台数据仍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存。也就是说,信用修复修复的是信息查询期限或公开期限,并不会因此改变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在修复范畴。
       关于失信行为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为5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

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首页
企查查|天眼查|等三方平台
联系我们
QQ联系
企业信用修复>企查查|天眼查|等三方平台>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发布:信用修复2024-04-01 09:09分类:企查查|天眼查|等三方平台标签: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企业失信修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企业信用修复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形式化修复:企业仅为应付监管部门要求或挽回声誉而开展失信修复工作,缺乏诚意和实质性行动。
修复成本高:失信修复涉及多方面整改、培训和宣传,企业需付出高昂费用,成为阻碍修复的因素。

修复周期长:失信记录的消除需经过严格的时间考验和监管部门审核,修复周期往往冗长,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社会信任难重建:企业失信对社会公众的信任度造成严重损害,修复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透明公开,才能逐步重建信任。

1、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有哪些方面表现形式
企业失信修复的问题表现形式
企业失信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有着极大的危害。企业失信修复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企业失信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恶意违约、拖欠债务等。违约行为会损害债权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企业信誉。

2. 虚假陈述和欺骗

虚假陈述和欺骗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对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虚假陈述和欺骗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企业信誉。

3. 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仿制或传播他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发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创新,损害社会经济发展。

4. 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故意或过失对财务信息进行虚假陈述,以达到美化财务报表、误导投资者或监管机构的目的。财务造假会损害投资者信心,

证监会: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
证监会: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此举意在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一是校正机构定位。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二是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健全公司治理,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

  二是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强调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明确上市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是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短期激励,不得过度激励,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重要性、必要性原则,分类优化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结合证券公司并表监管等安排,明确上市证券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或要求,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披露时就相关口径及差异化

新疆乌鲁木齐:计划培育新增4家AEO企业
新疆乌鲁木齐:计划培育新增4家AEO企业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一条“绿色通道”,AEO资质是进出口的“金字招牌”。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海关获悉,2024年乌鲁木齐海关计划培育新增AEO企业4家。截至目前,新疆共有AEO企业36家。

  为了让更多的新疆进出口企业享受到AEO企业的优惠措施,乌鲁木齐海关将从多渠道加大海关最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多部门协作推动对AEO企业新增的17项便利措施落地落实;积极对接国家产业战略,实施精准信用培育,加大AEO企业培育力度;通过企业协调员制度“一对一”为AEO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服务,推动各项通关便利措施切实落地见效;高水平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等方面推进AEO工作。

  广大中小微企业对增强新疆经济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将为促进外贸质升量稳、推动新疆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乌鲁木齐海关在制定和推行AEO制度对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精准信用培育,以此推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从AEO项目中受益。

  此外,针对AEO国际互认方面,中国海关关注到中小微企业整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国际规则不熟悉等弱势,重点从单证审核率、货物查验率、国际贸易中断后优先通关等方面为企业争取便利措施,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通关成本和贸易风险;在国内,考虑到中小微企业报关经验不足、融资能力弱、外贸时效性强等情况,海关将预裁定制度、加工贸易减免担保、优先实验室检测等优惠政策加入AEO便利化清单,持续为中小微企业注入“信用动能”。

快速申请办理
公司: *
称呼: *
电话: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联系方式

江西臻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同昇圣世一品1幢8-01号

手机:19169813841

邮箱:2622135874@qq.com



客服微信号

24小时热线 19169813841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同昇圣世一品1幢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