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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三百多万户经营主体信用赋码
重庆:为三百多万户经营主体信用赋码

“我第一次在这家眼镜店配眼镜,有点担心产品质量,万一有问题,害怕商家后期服务跟不上。”4月21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光天地购物广场选购眼镜的艾琴,有些犹豫不决。很快,她发现商家的收银台上摆放着“山城有信”宣传牌,便用手机扫了扫上面的二维码,查询到该眼镜店的基础信息、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我查了一下,该商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信息,感觉还靠谱,就决定在这里配眼镜了。”艾琴说,通过扫码了解商家信用情况,为市民购物提供参考,让消费更放心。

  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既是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更是一笔无形资产。日前,重庆召开“春风满巴渝”社会风气提升行动动员大会,“诚实守信”被确定为五大行动之一。

  “我们鼓励消费者进门扫码,查看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从而推动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山城有信”的使用能够督促经营户更加守信合法经营,使消费者购物更加放心。

  据介绍,“山城有信”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造的一款微信小程序,通过建设市场主体“健康码”、重点商品“溯源码”、重点人员“警示码”,确定市场主体身份、展示生命周期、标注“健康”状态,完成市场主体全景“画像”。消费者可以通过“山城有信”查询商家信用、商品源头、消费警示信息、国家相关政策,也可以进行消费投诉。

  数据显示,2023年,“山城有信”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4.63万次,占12315移动互联渠道投诉总量的53%,成为消费投诉新路径。

  “‘山城有信’是运用企业信用监管数据,通过数字化工具加强数据治理、促进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受益的不仅是消费者,还有广大经营主体。”市市场监管局上述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山城有信”已为重庆市367.96万户经营主体赋码。2023年以来,借助该平台,36.59万户经营主体公示信用承诺,18764户经营主体实现“不见面”信用修复,营造了高品质消费环境,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李春临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张青松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李强总理系列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审议通过水利部、国家疾控局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申请;研究讨论《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和《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文稿。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步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制度框架基本成型,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水平大幅提升,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形成,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信易贷”工作步入机制化轨道,征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持续增强,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务实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台阶,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内涵和总体框架研究谋划,明确下一阶段建设的目标任务。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统筹发挥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做好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四是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研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五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六是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在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拓展“信易+”应用场景,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信用红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正蓝旗:提升诚信软实力 催生服务新动能
正蓝旗:提升诚信软实力 催生服务新动能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以落实诚信建设工程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统筹调度,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聚势蓄能。

  正蓝旗市场监管局以建立“两书同送”机制为抓手,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助力经营主体提升信用水平。“两书同送”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帮助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在经营主体通过线上提交信用修复材料时,实行“随申请、随受理、随修复”的信用修复模式,既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又把服务意识贯穿始终。同时,为帮助经营主体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交相关材料,该局还在旗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企业服务区”,为经营主体提供免费年报服务,受到了广大经营者的好评。近日,正蓝旗某公司因操作失误未成功提交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了企业融资经营。接到该企业负责人的求助后,该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详细告知其信用修复政策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所需材料,积极帮助引导其进行纠错并按照程序完成信用修复,当日即完成了该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据了解,今年以来该局共帮助115户失信经营主体进行了信用修复。

  正蓝旗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拓宽完善涉企案件解纷渠道,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优司法服务。该院推行“当庭调解、一次履行”解决涉企案件模式,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诉前。据了解,近日发生在正蓝旗的一起施工误伤致使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向原被告双方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款,“背对背”分析双方争议焦点,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实现了当庭调解成功、一次履行赔付,既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升级激化,又切实保障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正蓝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抓牢抓实项目谋划,聚力推进项目前期,以务实举措助推重点项目落地见效。2024年以来,该委聚焦重点项目建设,坚持早谋划、早部署、早推进,多措并举,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稳投资、促发展、补短板的重要抓手,谋划补短板项目11个,全部列入盟级重点项目,总投资达到43.2亿元。该委立足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一项目一专班”的措施,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全程“保姆式”服务推进项目签约落地、手续办理,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同时落实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统筹协调

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二
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之二

 近期,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这是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的重要论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总结相关部门和地方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出台的一部重要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核心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按照信用信息修复的种类,《管理办法》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其中,第二章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等。与第二章相衔接,第三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作出规定,第四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予以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类型化规定,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实质条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具有前后相续性。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对失信主体实施必要的约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复作为与失信惩戒相衔接的重要机制,则主要是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通过信用重塑,获得交易对方、社会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以该定义为基础,相关条文对信用信息修复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

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相关重大文件梳理
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相关重大文件梳理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作出了重要部署,对规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2022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

2022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2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公布失信名单,强化失信惩戒。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

《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2年1月18,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公开、风险监测和安全管

企业如何修复信用信息?一文读懂→
企业如何修复信用信息?一文读懂→

  为进一步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图片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2.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市场主体移出名单。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01

公示期限的界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如不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或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则需要待三年期满后才能自动停止公示。






温馨提示


(一)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如:同时被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带有“罚金”的,按照“从重”原则,按公示期长的进行公示执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


(三)行政处罚信息中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称简《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法规汇编(国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政策法规汇编(国家)

国家政策法规

(2024年)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2.《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年)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4.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6.《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2年)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8.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10.

信用中国网发布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信用中国网发布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一、行政处罚

1

类型1: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2

类型2:除市场监管领域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3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

全面梳理!看这几类情形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全面梳理!看这几类情形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并结合各自的主管领域、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工作体制机制。信用惩戒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是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惩戒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制度。



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监管措施。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的手段。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管理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一、信用惩戒的法律渊源



(一)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解析:重建信用的全面指南
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解析:重建信用的全面指南

信用是我们在金融、商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然而,当信用出现问题时,需要进行信用修复以恢复良好的信用记录。本文将通过系统而全面的叙述和说明,提供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为借贷者提供一份完整而实用的指南,帮助他们重建信用。


第一.了解信用修复的标准
1.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是衡量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了解自己的信用评分,并了解不同评分等级的含义,可以帮助判断信用状况和设定修复目标。

2. 违约记录:违约记录对信用评分有很大影响。借款人应避免逾期还款、欠款、拖欠账单等行为,以及任何与信用相关的违约行为。

3. 债务比例:债务比例指借款人负债总额占可用信用额度的比例。保持较低的债务比例有助于提高信用评分。

4. 信用历史:信用历史是信用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长期的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并积极使用信用产品,有助于提高信用评分。


第二. 制定信用修复流程
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有系统性和计划性。

1. 检查信用报告

(1)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向信用机构申请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并仔细阅读其中的信息。

(2)核实信息准确性:仔细核对信用报告中的个人信息、债务记录、还款历史等。如发现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应及时联系信用机构提出异议并申请更正。

2. 建立预算和还款计划

(1)分析当前财务状况:评估个人收入、支出和债务的情况,了解现有负债的结构和分布情况。

(2)制定详细的预算:根据个人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并尽可能节约开支以增加还款能力。

(3)设定还款目标:根据个人情况和可支配收入,确定每月还款金额,并制定清晰的还款计划。


3. 与债权人协商

(1)建立联系:与债权人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表明自身的还款意愿,并表达希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愿望。

(2)提出还款安排: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寻找适合的还款方式,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金额等。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分析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分析

  当前,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提升我国信用建设体系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信用修复制度应主要针对违约类失信行为、违法类失信行为,并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则。

  ①信用修复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

  失信惩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实施失信惩戒的目标并不是要把失信人永久地钉在耻辱柱上。在传统的征信法律制度中,专门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从而让失信主体有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一直注重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设计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在我国部委层面的多部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是主要内容。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既有违公平正义,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已陆续建立了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制度比较零散,规则不够完善。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对错误信息的修正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信用修复形式则欠缺规定;又比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主要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整改后的移出机制,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信息或其他信息等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制度,对于其他情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欠缺规定。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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