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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二、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请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方面,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换言之,信用主体可以在信息层面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洗白”,并恢复到失信行为未发生之前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内涵



《办法》第三条对“信用信息修复”进行了定义,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高度

【两部门】聚焦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 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两部门】聚焦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 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两部门】聚焦企业失信及修复失信记录 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履行债务,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依法改善对受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允许受信方对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


信用修复的方式

信用修复主要包括自动修复和自主修复两种方式:自动修复是指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达到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主体自动不再受到惩戒。

自主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对自身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通过限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重获社会的信任和谅解,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过程。

发改小课堂(第17期)丨什么是信用修复?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发改小课堂(第17期)丨什么是信用修复?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其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二、如何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方式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APP、小程序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需完成实人、法人认证并登录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方式二:通过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三、信用修复需满足哪些条件?

 失信情况不同,信用修复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如何判断?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

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鼓励知识产权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广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信用修复工作,是指广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为知识产权领域有失信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为法人的,则当事人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主体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为本人)依法开展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工作。

  第二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市及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

  第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由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主体及当事人登记地不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条 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失信的当事人,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五条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

信用修复知识问答
信用修复知识问答

信用修复知识问答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行为。



2、信用修复服务对象有哪些?

1.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

2.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当事人。



3、信用修复需提交哪些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



4、信用修复如何办理

1.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 点击“信用修复申报”。   



3.点击“信用修复”界面后,进入“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法人服务平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登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

证监会: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证监会: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其中明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在实施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坚守初心使命,以支持科技发展为导向带动关键制度创新,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市场生态逐步形成。

  十六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

  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证监会表示,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督促各项制度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评估,适时优化有关措施安排。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一号改革工程”,对照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目标,有效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质增效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总体总体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奋进“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要求,推动“勇攀高峰、勇立潮头”开新局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企业视角、需求导向、满意标准、前沿示范、落地见效,以“五个坚持”推进“五大跃迁”,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

  --推进“从内到外”跃迁。从助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共同促进、平等保护、均衡发展,突破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性障碍、数字化门槛,对接世行评价体系、国际通行规则。

  --推进“从照到证”跃迁。从围绕营业执照、便利市场准入退出,到强化证照协同、畅通“准入即准营”,在许可审批领域挖掘更大改革蓝海蓝海,突破证照改革协同的系统性问题,打通机制性梗阻、推动政策性创新。

  --推进“从实体到电子”跃迁。从传统纸质证照“一本”走天下,到持续丰富电子证照,特别是“企业码”应用,贯通“一码通行、一码通办”等数字场景,突破电子要素多跨协同的应用壁垒,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推进“从依法合规到信用提升”跃迁。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向分级监管、信用监管、数字监管系统融合,突破传统监管方式局限性,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诚信经营水平。

  --推进“从基本服务到增值服务”跃迁。从标准化、规范化的基本政务服务,到个性化、定制化的增值政务服务拓展延伸,高效闭环解决市场经营主体需求,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链条延伸,实现“一件事”向“一类事”跃迁。

  二、主要举措

  (一)推行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拓展港资企业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应用,线上核验可免予纸质提交;建

《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就《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解读如下:

  1.《若干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历年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将一系列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并全国推广。商事制度改革是实践“放管服”改革不断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抓手。2024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奋进“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勇攀高峰、勇立潮头”开新局的工作部署,为持续深入推进“一号改革工程”,对照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目标,有效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质增效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组织制定《若干意见》。

  2.《若干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若干意见》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3.《若干意见》的主要有哪些内容?

  《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全面深入研究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宣贯落实,依托《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谋篇布局,立足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滚动提升和对标落实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新要求,主动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标准,学习借鉴国内城市典型经验和优秀做法,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成长服务链,围绕放管服全维度、内外资全主体,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任务,研究提出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重点举措。

  《若干意见》分工作要求、主要举措、保障措施共三部分内容。其中主要举措部分,围绕“五个坚持”和“五大跃迁”提出十项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举措。

  4.《若干意见》10项主要举措涉及哪些领域?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投诉”窗口实现全盟覆盖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投诉”窗口实现全盟覆盖

 为全面提升政务诚信服务水平,全力打造诚信政务、规范政务,推进营商环境诚信体系建设,近期,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诚信建设投诉”窗口,截至目前,全盟13个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诚信建设投诉”窗口已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诚信建设投诉”窗口集中受理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承诺事项的违约失信行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受理、办理流程闭环管理。同时,该窗口按AB岗配备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受理企业群众投诉和意见。对于企业群众的投诉,均详细记录并形成台账。

  同时,“诚信建设投诉窗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形成了线上线下双线受理的工作模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受理标签,受理企业群众关于政府诚信相关投诉。同时,窗口工作人员对于可现场处理的投诉事项,将安排专人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解决。无法现场处理或需核实情况的,按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流程办理。此外,相关部门还设立了回访机制,了解企业群众投诉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锡林郭勒盟将充分发挥好“诚信建设投诉窗口”作用,切实解决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各类“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投诉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构筑诚信服务优良环境。

内蒙古:创新“救助+诚信”服务模式
内蒙古:创新“救助+诚信”服务模式

 今年3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以推进诚信建设工程为契机,坚持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精准救助为目标,创新“救助+诚信”服务模式,把讲诚信、守信用融入到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促进各项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全面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印发《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19项具体措施》,明确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将社会救助失信对象的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

  按照“诚信申请、精准识别、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原则,自治区民政厅把个人诚信作为判断社会救助准入依据,将事前审查监管程序后置,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需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或家庭成员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初判确认,即可采取“先行救助”,提高救助保障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自治区民政厅坚持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逢救必核”,运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进行车辆、住房、工商、人社、公积金、税务等信息比对,精准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如出现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个人诚信将纳入内蒙古信息核对系统黑名单管理,6个月内不接受其救助申请核对。

  自治区民政厅完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确保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利用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对低收入人口中救助事项增多、刚性支出增加的人群信息进行预警,引导嘎查村(社区)协理员及时介入,推动救助工作由“被动申请”向“主动发现”转变,让社会救助更阳光,让困难群众更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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