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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
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积极践行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自觉行动,共同构筑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诚信,即真诚守信,它既是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的精神风貌。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能够在人际交往中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个诚信的社会,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因此,诚实守信不仅关乎个人品行,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学术不端、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这些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一些人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对道德的漠视,他们忘记了诚信是为人之本,忘记了诚信是立业之基。因此,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践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诚信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政府还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市场,以诚信树立品牌。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诚信为本,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个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撒谎不欺诈。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守时守信,不推卸责任,不敷衍塞责。在人际交往中,我们要以诚待人,以信交友,用真诚和信任构筑和谐的人际关系。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诚信理念的学习和宣传,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此外,媒体和网络平台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批评,让失信者在舆论压力下无处遁形。同时,媒体和网络平台还应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精神,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诚实守信是社会的精神财富,是国家的无形资产。我们要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荣,让诚信成为我们每个人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起草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指导原则

  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四十九条组成。

  主要内容有:信用信息的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负责归集房地产信用信息的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应用,针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信用信息的披露,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信用主体的权益,信用主体可依据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正、修改和修复自身信用信息。

  四、政策亮点

  《办法》实施后,将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产生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按照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宣传销售、经纪服务、网签备案、验收交付、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准确、及时的

国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国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要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一是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二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方案》指出,要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一是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二是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三是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金融机构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五是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

江西: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启动
江西: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启动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江西省于近日正式启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通过实施建设信用档案、打造标签体系、推动信用标准建设和应用等举措,力争到2026年,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提升,“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和信用环境有效形成,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基础上,建设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科学界定信用档案组成内容、保存期限和管理要求,加强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建设;深入挖掘经营主体信用属性,建立江西省经营主体标签体系,全景展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经营主体进行精细化画像,加快构建江西省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分步骤、分领域推动信用监管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

  加快信用环境塑造。开展经营主体诚信教育,开展信用监管法规、信用标准和信用建设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涉及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内容的培训,提高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依规办事能力。

  优化信用服务举措。深入开展年报“服务年”“质量年”“规范年”活动,推动与税务部门“多报合一”改革,推进年报智慧填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开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的修复,为经营主体恢复信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扩大信用手段、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推动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享受扶持政策、评优评先等不同领域;加强与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鼓励开发“个信贷”等守信激励产品。

湖南:建立医保领域信用体系“防护墙”
湖南:建立医保领域信用体系“防护墙”

日前,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医院、零售药店、参保单位等属于机构类信用主体,药师、药店负责人、参保民众等是个人类信用主体。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据介绍,医保部门将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医保领域信用承诺制,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

  信用承诺是指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机构、人员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公开书面承诺,包括严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行政检查、协议管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相关内容。

  《办法》明确,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作为信用记录存档。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

  对D级信用主体,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2.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3.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4.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医药集中采购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5.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6.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7.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依法暂停数据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

优化信用环境,助力企业健康成长
优化信用环境,助力企业健康成长

202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印发不仅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更是对市场经济主体活力释放的积极响应。当前,信用环境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此《通知》正是为解决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其生存与壮大离不开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的信用状况往往决定了其获取资源、拓展市场乃至赢得合作伙伴的能力。一个健康的信用环境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更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信息不对称或制度框架不健全、不完善等原因,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信行为,进而陷入发展困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知》所倡导的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企业无异于雪中送炭。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知》的相关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将原本繁琐的信用修复流程简化,降低了企业失信行为的修复成本。这些举措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维护。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对于那些因一时疏忽或外部因素陷入困境的企业,只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进行整改,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都会给予一定的宽容与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不仅关注已出现问题的企业,更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失信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对潜在的失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这不仅促使企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也为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

  当然,《通知》的实施还需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政策真正发挥实效,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能够在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帮助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收藏 | 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师(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方向)线上培训学习内容指引 深圳信易融 深圳信易融
收藏 | 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师(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方向)线上培训学习内容指引 深圳信易融 深圳信易融

信用管理师是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的专业人员。信用管理师是信用经济时代的新职业,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职业类别为:4-05-06-2。

  根据社会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由于疫情原因,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开发了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师(信用管理师信用修复方向)线上学习培训平台,常年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师线上学习班

(一)培训学习、考试主要内容

第一模块公共信用管理 信用基本知识;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公共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修复实务(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商事主体的信用修复和征信异议处理等);城市信用监测;信用管理与社会治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政策解读。
第二模块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模式;交易营运中的信用监控;企业信用管理流程设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企业信用政策;企业赊销与授信管理;企业客户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应收帐款管理与逾期帐款催收
第三模块征信与评级 企业和自然人信息的采集与审核;企业信用分析与评估;自然人信用评分;财务报表分析;企业信用评级;债项评级;评级分析框架与方法。
第四模块信用风险管控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控;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互联网反欺诈技术;小微客户的风险评估技术;小微客户风险评估内容;小微客户贷款风控技术;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信用风险法律管控。
(二)报名条件


注:

1、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即可;

2、报考时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暂不接受报名。

(三)报名、费用与考试

1、线上报名,随报随学。登陆公司官网http://www.gdcmma.org/h-col-222.html的报名系统线上报名及提交资料。

(1)报名所需的资料《身份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的扫描件(PDF格式)、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电子版)。

(2)快递教材及开通网上学习系统视频学习、练习、模拟练习、模拟考试等。

(3)学习

警惕“征信修复” 维护个人信用
警惕“征信修复” 维护个人信用

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非法从事“征信修复”业务的组织,宣称可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通过采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手段,诱导信息主体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从中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中信银行信用卡温馨提示,“征信修复”不可信,良好信用靠自己,切勿陷入“征信修复”陷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个人信用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2023年2月,客户赖某某为了消除其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了中介帮其伪造的证明材料,以上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经当地公安侦办,赖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赖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维护个人信用记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管理,需要消费者保持警觉的态度,切勿相信所谓的“黑中介”投诉服务,切勿为了短期利益而冒险违法,以免面临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如何才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因逾期还款等问题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呢?中信银行信用卡总结出以下几点实用指南:

1、认真管理个人财务: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和预算,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确保收入和支出平衡,防止财务问题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2、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错误或异常信息,避免因“冒名”办信用卡、贷款等问题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3、保护个人信息:注意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小心对待陌生人的询问,以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4、谨慎选择信用卡中介服务:切勿轻信所谓的“黑中介”宣传广告,谨慎选择可靠的服务机构,并了解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服务细节。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致力打造“有温度的信用卡”,为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加一度”。

(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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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评价、修复、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

  (一)机构类信用主体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4.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5.参与医疗保障的医药企业;

  6.参与医疗保障的其他机构。

  (二)个人类信用主体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收费计费、审核结算、管理等的相关人员,如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管理类人员等;

  2.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等的相关人员,如药师(含执业药师)、药店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3.参保人员;

  4.其他参与医疗保障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五条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奖惩结合、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省医疗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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