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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政策公布企业信用可以修复了
国家最新政策公布企业信用可以修复了

由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文件声明企业信用处罚可以修复了

第58号文件: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来了,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一则消息“企业行政处罚可以提前修复了”只要企业过了处罚期(最低公示期)就可以进行修复。

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最短公示期是3个月,最长公示期是一年

企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最短公示期是6个月,最长公示期是三年

企业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按最长公示期是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企业如果被处罚后会有那些影响呢?

1. 执行法院会将公司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 会在各大网站上进行处罚公示,以“官方网站”为主等第三方软件上进行公示,均可查询。

3. 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信用惩戒,将影响公司发展进步。


企业行政处罚修复之后是否还有影响?

企业信用纠正以后,公司将不会收到以上影响,政府项目,优惠政策均不会受到影响,官方网站查询和第三方软件查询都会消失。


最新政策来了,各位老板们的福音来了,如果你公司有处罚记录的话现在就是纠正的最好时期了。

信用修复不是“征信修复”!多地监管辟谣,捷信再提示风险
信用修复不是“征信修复”!多地监管辟谣,捷信再提示风险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到“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而这一则旨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暖企纾困、利国利民的消息,却在与政策存在本质区别的个人贷款圈子炸开了锅。因不少用户对政策存在错误理解,一些不良中介便借机混淆视听。笔者发现,有房屋中介也误读了文件,在朋友圈发布的营销文案里称“此前有失信行为,还上需五年恢复,现在三个工作日就可以!” 

                                              

但实际情况是,《办法》中提到的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 “征信修复”,根本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需明确区分两者不同,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辟谣。作为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持续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再次向广大用户提示“征信修复”等骗局的风险。

信用修复不是“征信修复”,多地发文辟谣

提到“信用”、“征信”等字眼,普通人第一反应往往是个人征信的具体情况,这也难怪《办法》会被误读。

作为真实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个人征信报告,是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征信中心获取的服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而央行征信中心是征信系统的专业运行机构。

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央行征信中心如实、客观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表现,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异议标注及查询记录等八部分。其中,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是信用报告的核心内

教你玩透企业信用修复,一文掌握企业信用修复核心点
教你玩透企业信用修复,一文掌握企业信用修复核心点

最近我相信有很多人都看到了这样的一份文件,就是关与企业信用修复的文件,很多人就问我,到底什么是企业信用修复?具体流程是什么?

今天就用一篇文章让大家都知道这是什么。

分享一些我的个人建议和一些基础知识给大家参考。


企业公司信用修复手册.pdf
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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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到底什么是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信用,就是和我们的个人征信一样的道理,一个是个人,一个是企业,两个主体。

作用是一样的,都是提供给合作方参考你的过往,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个更加重要。

这样解释应该就明白了,如果信用记录出现问题,一定会影响你的企业发展和业务的发展,这是肯定的。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能立即修复个人征信系误读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能立即修复个人征信系误读

近日,朋友圈和群里有不少中介开始刷屏了,类似如下:

【征信最新官方好消息】

今后只要结清逾期账款,就可以立即修复征信,不需要再纠结征信的问题了,从5月1日执行!


实际上,官方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仅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个人用户无关。

上述出现征信修复的刷屏,这就是很多中介和营销号只截一张图然后断章取义,乱带节奏。

大家还需要擦亮眼,仔细学习国家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自己看,别道听途说。


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家注意看清楚,整个文件说的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法律依据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即对逾期等不良信息,需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后5年,才能删除该不良信息。

目前该项规定并未调整,网传为谣言。在此提醒,养成良好用信习惯,珍爱个人信用记录。

切记!一切宣传可有偿修复个人征信的行为,均为诈骗!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良法善治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良法善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在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指导下,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失信惩戒为特色、以监管治理为功能的社会信用管理格局。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的规范化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工程,只有规范化和法治化,才能使建设中的难点和痛点迎刃而解,实现良法善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和制度痛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途径。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在全社会推动树立正确的诚信观、构建诚信社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对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发强烈,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为市场提供一种可信赖的“软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适应新时代市场治理和公共服务管理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将信用工具与市场管理、公共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深度结合,可以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失信和守信情况,抓住失信重点领域,鼓励信用优质的守信主体,有的放矢地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法理和具体规则都没有形成共识,整体呈现出“纵横交错”“九龙治水”的局面,导致问题频现。

  横向来看,包括金融、税务、交通、环保、教育等领域在内的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几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各个行业都开始出现社会信用规范;纵向来看,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主体囊括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些地方过于依赖信用工具,出现了滥用和泛化现象。部分社会信用规范的创新缺乏审慎思考,各种地方“土政策”随意加码,暴露出信用信息收集和利用失控失序、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不到位、一事多罚等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

诚信建设|关于信用信息修复,新规来了
诚信建设|关于信用信息修复,新规来了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58号令显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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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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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

警惕“征信修复” 维护个人信用
警惕“征信修复” 维护个人信用

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非法从事“征信修复”业务的组织,宣称可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通过采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手段,诱导信息主体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从中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凡是声称合法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中信银行信用卡温馨提示,“征信修复”不可信,良好信用靠自己,切勿陷入“征信修复”陷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个人信用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2023年2月,客户赖某某为了消除其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了中介帮其伪造的证明材料,以上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经当地公安侦办,赖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赖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维护个人信用记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管理,需要消费者保持警觉的态度,切勿相信所谓的“黑中介”投诉服务,切勿为了短期利益而冒险违法,以免面临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如何才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因逾期还款等问题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呢?中信银行信用卡总结出以下几点实用指南:

1、认真管理个人财务: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和预算,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确保收入和支出平衡,防止财务问题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2、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错误或异常信息,避免因“冒名”办信用卡、贷款等问题导致信用记录受损。

3、保护个人信息:注意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小心对待陌生人的询问,以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4、谨慎选择信用卡中介服务:切勿轻信所谓的“黑中介”宣传广告,谨慎选择可靠的服务机构,并了解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服务细节。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致力打造“有温度的信用卡”,为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加一度”。

(中信银行)  

厦门国际信托:「征信知识」“征信修复”骗局三种套路
厦门国际信托:「征信知识」“征信修复”骗局三种套路

厦门国际信托:【征信知识】“征信修复”骗局三种套路

“征信修复”骗局三种套路

1、一是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

这类骗局利用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误解,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代理、咨询”等名义发布广告、办理业务,教唆信息主体用“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或伪造证据材料进行投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通常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2、二是征信培训、加盟诈骗。

这类骗局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景为由,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实则为骗取加盟代理费。所谓培训的核心内容就是教人通过伪造证据欺骗金融机构,试图达到删除逾期记录的目的。

3、三是骗取个人敏感信息。

这类骗局在办理“征信修复”过程中,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泄露、买卖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冒名网贷,骗取高额贷款利息,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02“征信修复”的不利影响

1、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

“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漏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

2、可能存在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教唆信息主体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存在违法风险。


03正确维护自身征信的方法

1、关注自身信用记录。

《征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社会公众应当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一旦发现逾期应当及时还款补救,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实填报联系方式,接收还款提醒、逾期告知;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及时核查、纠正错误信息。

2、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征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

新规来了!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分级分类修复信用信息
新规来了!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分级分类修复信用信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指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据悉,信用主体修复信用信息需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办法》指出,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
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信用修复如何办理?这里有一份详细的指南—>
信用修复如何办理?这里有一份详细的指南—>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信用修复的对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监局: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严违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分级分类。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构建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信用修复。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修复效率。

  二、重点任务

  (一)修复范围和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可以通过缩短公示期限、更正内容、停止公示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二)修复条件和时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按照“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条件和时限等,确保信用修复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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