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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新疆:立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4月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为推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的具体行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周勤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和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和制度建设、强化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示范引领为基础,助力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周勤介绍,《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明确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不同职责,并且鼓励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突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如何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周勤介绍,这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工作,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类别,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概念,并针对两类不同信用信息,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别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同时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此外,《条例》还以列项的方式明确,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通过禁止性规范,列明不得实施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具体行为。

  “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体现社会信用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价值。”周勤说,《条例》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二是实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守信激励与惩戒机制。

  《条例》还对强化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还就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规范信用主体异议

内蒙古:用数字助力商务诚信领域建设工作
内蒙古:用数字助力商务诚信领域建设工作

为全面贯彻2024年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精神,内蒙古发展改革委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领域牵头单位,不断推进全区商务诚信建设水平,为诚信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打下扎实的数字基础,让数字表达问题,做到工作流程平台化,工作结果可视化,数据结果应用广泛化。

  一是信用信息归集水平不断提升。升级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了全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全面覆盖”的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建成了全区的信用信息汇集中心、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中心和信用大数据应用中心。截至目前,信用平台共归集全区627.8万经营主体、3.04万机关事业单位、3.43万社会组织和2400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3.67亿条。

  二是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经营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平台与自治区主要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将信用查询嵌入日常监管环节。截至目前,信用平台累计归集全国和区内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328万条,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32万条,并实时推送共享至各地各部门对信息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各地各部门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累计调用查询信用信息超过7980万次;累计为7800余个失信主体进行了信用修复,有效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守信激励工作提质增效。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优化了诚信典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细化了选树对象和激励措施。截至目前,我区共发布诚信典型企业超过21万家,其中诚信示范企业1304家、诚信标杆企业21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3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版)》,推动诚信典型选树和守信激励措施的落地落实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四是信用融资工作平稳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着力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节点建设工作。截至2024年3月,自治区节点已联通辖区内5个自治区级、3个盟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52万家,发布金融产品超1800个,登记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数量近18万个。全区通过自治区节点已实际发放信用贷款超450亿元,其中纯信用

江西: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启动
江西: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启动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江西省于近日正式启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通过实施建设信用档案、打造标签体系、推动信用标准建设和应用等举措,力争到2026年,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提升,“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和信用环境有效形成,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基础上,建设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科学界定信用档案组成内容、保存期限和管理要求,加强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建设;深入挖掘经营主体信用属性,建立江西省经营主体标签体系,全景展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经营主体进行精细化画像,加快构建江西省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分步骤、分领域推动信用监管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

  加快信用环境塑造。开展经营主体诚信教育,开展信用监管法规、信用标准和信用建设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涉及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内容的培训,提高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依规办事能力。

  优化信用服务举措。深入开展年报“服务年”“质量年”“规范年”活动,推动与税务部门“多报合一”改革,推进年报智慧填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开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的修复,为经营主体恢复信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扩大信用手段、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推动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享受扶持政策、评优评先等不同领域;加强与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鼓励开发“个信贷”等守信激励产品。

北京:AEO助航空产业降本增效
北京:AEO助航空产业降本增效

在巴航(中国)飞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航”)库房内,库管人员正在紧张高效地办理“飞机用电控模块”出库手续。2个小时后,这批飞机零部件就要送到机场。

  巴航是巴西航空工业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一家全资公司,主营飞机零部件批发和销售。“我们好多飞机零部件尤其是‘AOG’货物(飞机因故障停飞时紧急向厂家订货的维修替换零件)对时效要求非常高,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送到机场,及时更换维修后以确保航班正常飞行。”该公司关务经理王一夫说,公司在去年取得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资质后,享受到了分送集报免担保政策,出库时间大大缩短,仅物流及报关成本一年即可节省20余万元。

  北京坐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两大航空枢纽,是国内航空产业的聚集地。近年来,北京致力于打造“双枢纽”国际消费桥头堡,不断发挥自身优势、壮大产业集群。目前,包括巴航诸多在京企业在内,为顺应国际大趋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均十分重视企业“信用分”,希望通过AEO这张“国际通行证”,助力市场开拓。

  面对企业诉求,北京海关创新采用“三步走”模式对目标企业开展培育:第一步是走稳,“大班宣讲”重“面”,通过“云宣讲+调研”开展全方位认证制度及便捷优惠措施等政策宣贯;第二步是走实,“小班答疑”重“线”,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产业等企业集群分别开展条线化、模块化培育,形成培育侧重点;第三步是走深,“模拟认证”重“点”,创新探索“模拟认证”培育模式,旨在通过沉浸式认证情景的模拟还原,给予目标企业实地认证最直观体验。

  在“三步走”模式推动下,北京海关辖区内已有10余家航空行业AEO企业,产业链条涉及航空运输、飞机进口、飞机租赁、飞机维修、飞机油料、航空配餐等相关领域。不仅如此,北京海关还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AEO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因势利导出台政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为首都航空产业集群发展注入“动力源”。

  专营民用航空业进出口贸易的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我国航空业领军企业之一。自2015年成为北京海关AEO企业后,企业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夯实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了一整套涵盖安全控制、风险控制、质量控制、合规控制的工作流程机制。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使海关AEO这块“金字招牌”成色更足、“含金量”更高。

  国航进出口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4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介绍《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方案”。

  李春临表示,《实施方案》坚持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四个加强”的基本思路,推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一是加强平台优化整合。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二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17类、37项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着力加大国家层面“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

  三是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隐私计算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直达经营主体。

  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李春临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

内蒙古:开展诚信建设行动
内蒙古:开展诚信建设行动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法院诚信建设行动推进情况暨典型案例。

  据悉,司法公信是诚信建设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管理、抓落实、提质效、争上游,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抓诚信建设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了司法公信水平。

  据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局长黄建华介绍,全区法院第一季度审限内结案率97.3%,执行到位率67.8%。重点领域执行攻坚全面推开,坚持以公开树公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达99.9%,基本实现司法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建立涉产权和企业家刑事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机制,明确15项措施,已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4件6人,以稳企安商的实招硬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司法公开方面,全区法院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优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时提供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等“一号通办”服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24年以来,全区法院公开被执行人318.9万人,公开终本案件73.1万件,公开司法拍卖18.3万件,执行透明度不断提升。呼和浩特市中院创新执行信息公开举措,打造“执行微信”信息公开品牌,以“一案一群”等方式公开案件进展,促进执行公开提速。全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56866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达99%以上,全面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点对点公开。实行文书档案公开查询制度,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和复印相关档案提供服务。

  此外,推动代表委员联络、意见建议办理等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化、精准化,“代表委员开放月”“百名代表委员听百案”、代表委员联络“议事厅”等一批特色联络品牌成效显著。

  此外,全区法院还严厉打击涉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护航营商环境;规范当事人诉权,建立联合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驰而不息化解执行难,开展重点领域执行攻坚。

  据介绍,自治区高院将带动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加大重点领域执行攻坚力度,用足用好执行惩戒措施,坚决打击拒执犯罪和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守信践诺。

黑龙江:开启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
黑龙江:开启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

  本次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将以多种形式全面宣传黑龙江省各有关部门全面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知识产权最新部署要求和知识产权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的具体措施和生动实践,向全社会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的突出成效。全省各有关单位将集中开展新闻发布、专项执法、宣传培训、成果推介等形式新颖、载体丰富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助力重点产业专项活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业务培训、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培训等,切实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广东广州: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方案
广东广州: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方案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挂出《广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探索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商贸、公共数据运营等领域信用应用,在医疗、家政、养老等领域探索实施“信用+”工程。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迈上新台阶

  近年,广州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系列文件,组织“一区一品牌”信用建设工程、信用街镇(园区)建设试点等特色工作,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一批国家和省试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其中,“信易贷”“信用+电水气公共服务”“诚信商圈”等一批经验举措,获上级肯定并向全国推广,成功入选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但对比先进城市,在信用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为加强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市信用办牵头深入开展调研,与国家、省、市近期关于政府诚信、商务信用、企业合规等方面的最新要求衔接,结合广州工作实际形成《行动方案》。

  推动社会信用“更有用、更好用、更管用”

  《行动方案》围绕推动社会信用“更有用、更好用、更管用”,形成六大部分22方面举措,共58项重点任务。

  其中,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行动方案》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强调围绕“指标、对标、目标”三个维度,巩固提升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工作质量水平,充分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

  就健全重点领域信用管理机制、更好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行动方案》围绕研发、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提出打造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标杆城市、深化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加强综合型流通支点城市信用保障、提升各类主体信用建设水平构建优质政务诚信环境等9条举措。

  就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更好融入支撑国际循环,《行动方案》提出优化进出口诚信环境、加强外贸领域信用管理、推进跨境信用合作等4条举措。

  就夯实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行动方案》提出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强化金融市场信用管理2条举措。其中,围绕推

福建厦门:打造信用承诺审批模式 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福建厦门:打造信用承诺审批模式 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近年来,厦门市数据管理局坚持“率先创新、大胆实践、精准破题”的改革思路,在地方立法中规范信用承诺审批机制,建立完善审管联动机制,不断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使改革在“有制度保障”“有信用监管”“有技术支持”上形成闭环,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2023年“厦门市推进信用承诺审批改革体系化建设”案例入选“全国信用承诺优秀案例”,是福建省入选的唯一案例。

  优化信用承诺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一是明确信用承诺审批范围。针对各政务服务事项的不同特点,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审批信用承诺模式。

  二是公布信用承诺事项。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强化相关事项办事指南规范化配置。截至目前,厦门市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2177项,容缺受理制事项3041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238项。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实施推广。通过“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构建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快速审批机制,从取得用地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仅需15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已有千余个项目执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2000余个项目执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累计节约审批时限近80000个工作日。

  促进审批监管密切衔接形成信用闭环

  一是构建“审管执信”闭环管理。将信用审核嵌入办件审批系统,信用良好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即可先行通过审批,承诺数据从审批平台自动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及信用公示平台,对于发现承诺不实或承诺不履行的,自动反推至审批平台,限制该主体再次享受承诺审批便利。

  二是实现信用评价与承诺联动。深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通过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让诚信典型或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审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是规范承诺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规范对不实承诺或失信行为的处罚。对部分未履行承诺的主体,撤销其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

  强化信息共享协同实现一键数字审批

  一是实现信用信息统

安徽淮北:推出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新举措
安徽淮北:推出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新举措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召开“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新闻发布会,重点发布税收宣传月主要内容,以及淮北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淮北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活动期间,淮北市税务部门将聚焦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责主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多元化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辅导。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积极响应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宣传全市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开展税费法治宣传“六进”及本地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随着社会各界对纳税信用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越来越高,纳税信用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还推出了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新举措。与以往政策“新设立纳税人可以在3月或9月提出复评”相比,从现在起,满12个月的新设立纳税人随时可以提出复评申请,税务机关在次月确定信用级别,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更快积累信用资产。此项举措大大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助力公司在融资授信、资金奖补等方面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让信用资产变成了助企发展的“真金白银”。此外,推出的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将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 第四期
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 第四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四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我们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了共计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们每季度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重要立法动态进行季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

 

本期季报为2022年《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季报》的收官之作,感谢您一路以来的关注与指导。2023年,我们将持续为您带来本团队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敬请期待!

 

本期季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7)《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全文丨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全文丨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二号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要素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监管环境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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