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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如何办理?这里有一份详细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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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旨在解决预制菜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定义泛化、标准不统一、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不一致、预制菜防腐剂等问题。

  《通知》指出,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

  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以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均不属于预制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预制菜范围应兼顾预制化和菜肴两种属性,企业生产预制菜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并加强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的风险管控。

  关于下一步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举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足市场监管岗位职责,强化预制菜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

  二是加强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

  三是加强预制菜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市场监

北京:将对经营主体开展“风险+信用”分级分类评估
北京:将对经营主体开展“风险+信用”分级分类评估

2024年,北京市将对企业开展“风险+信用”分级分类评估,推行综合监管“无事不扰”白名单试点。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为了实现对企业“无事不扰”、少打扰,2023年,本市多部门推进联合抽查常态化,合并检查频次高、干扰大的检查事项,2024年还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报告提出,2024年,本市将对经营主体开展“风险+信用”分级分类评估,推行综合监管“无事不扰”白名单试点。其中,针对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将制定行业领域白名单。凡是纳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主动上门开展现场检查。据了解,2024年以来,已经有首批共150家经营主体被纳入了白名单试点。此举有利于经营主体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全身心谋发展。

  此外,本市严格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2024年以来,已全面启动非现场监管,目前已经实现了行业领域全覆盖。据了解,截至2026年底,计划实现非现场检查量占比超过60%,到2027年底超过80%。

  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推进北京市非现场监管、公平竞争地方性立法调研工作。推行统一的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提升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效能,加快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审查试点,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

江苏徐州:推进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监管”审批模式
江苏徐州:推进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监管”审批模式

 2023年,江苏省徐州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监管”行政审批模式被列入省政府“设区市自主改革事项清单”。据近日市政府营商办《关于2023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情况的通报》,大件运输许可新模式工作被省政府评定为A等次,全省26个设区市自主改革事项中,A、B等次各13项。

  去年以来,徐州不断创新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机制,在全省率先推出大件运输“信用+承诺+监管”许可新模式,建立了“一对一”服务、信用远程勘验等机制。一是调研走访大件运输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形成徐州市《大件运输源头企业服务名录》。二是以徐工机械为试点,推行信用承诺远程勘验优化服务,实行条件符合批量办理;标准件信用远程勘验;已核验信息优化形式审查;特殊案件协调办、加急办;困难和问题帮扶解决等服务举措。三是为企业开展“定制化、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咨询等服务,举办徐工机械超限运输专题培训,现场培训、指导企业模拟远程车货现场勘验。四是促成企业建立内部《超限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装载固定、出厂核验、行驶过程跟踪等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五是为企业提供应急处理通道。通过微信群向企业发布相关政策、通行信息等,帮助企业查询应急案件、协调办理、征求线路推荐、催办、加急办理等。六是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企业合理诉求。针对企业超大件货物运输需求,积极组织调研,向省级层面汇报,争取高速公路出入口拓宽政策。

广东广州:《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广东广州:《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质量,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制定出台了《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获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科学确定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服务工作。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家取消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面临新要求。《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落实上级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顺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形势需求、破解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监管难点、痛点的实际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各环节整体效能,形成全链条闭环的运行模式。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档案,通过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链条,切实让信用监管贯穿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全过程,营造诚实守信行业风尚。

  其中,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违规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信息;伪造数据、提供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信息;弄虚作假、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等6种行为将被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办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主体的科学监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诚信守法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办法》强化协调联动,凝聚信用监管共治力。明确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积极打造部门协同、全面覆盖的信用监管体系,致力于推动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进一步深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进一步深化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每个依法成立单位的身份标识码,凭借唯一性、稳定性、兼容性、全覆盖的特性,已经在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30多个政府部门相关业务领域建立了数据服务机制,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中实现失信主体的精准定位追踪,在区域信用一体化治理工作中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数字身份证号”的基础条件,在夯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机构身份认证支撑能力上发挥了保障作用等。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组织机构统一信用代码也在政务服务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比如江苏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数字金融、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应用;福建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审计监管、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广东省积极推进统一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以及金融领域等方面的应用,形成了机构身份校核实名制认证、行业信息新型应用的模式;海南省统一代码数据与海南省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为大数据局、发改委等部门提供实时的数据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为公安厅开展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将统一代码应用到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平台中。

  下一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将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部门间、区域间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源,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研究,深化和拓展应用范围和领域,以个性化、多样化应用体系拓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其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17年12月1日,中国地震局印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

  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防震减灾事业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将地震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重要举措。

  《办法》以信用监管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内容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权益保护、附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

  (二)管理职责划分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归集、采集本辖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5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其中对征信修复的主体、方式以及相关部门流程做出明确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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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主要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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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02
什么是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03
信用修复有哪些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04
不予归集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哪些?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3.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公示。


05
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信用主体向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二、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请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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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 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 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 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 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

信用知识|你真的了解信用修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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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12月25日于北京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时间。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的修复。对于生态失衡的信用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营造人人讲信用、企业重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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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简介  

一、为什么修复: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大大加快。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作保障,我国的企业将无法在世界上立足,无法与外国企业相抗衡。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交易者非常重视对方的信用状况,这也直接地反映出国内对企业征信体系的迫切需求。我们要提高中国企业整体诚信经营意识,创造企业诚信品牌,更好地为社会、为大众服务。

现在各地都在大搞信用建设,信用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是个关乎生死的大事。常看政府文件的人,应该对“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依法要求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这句话很熟悉。在跟政府打交道时,企业常会被要求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报告,无法提供和信用记录差的企业,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简单点说,信用不好的企业,碰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基本就不用想了,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的时候,也会被严格对待,部分事项还会直接不予通过。更别说信用不好,也没人愿意跟你做生意。




二、企业信用不良对企业会有哪些影响?

(1)影响企业参与各类活动

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称号等活动。在申请办理各类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

(2)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受限

企业征信报告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导致银行增加贷款手续、降低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和融资的额度,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贷款申请失败或者融资失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3)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4)影响商务合作

信用不良,使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影响商务谈判、增加被合作对象考察的时间、降低客户忠诚度、减少签约率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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