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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新规
重磅!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新规

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大力提升守信能力和诚信水平,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和好评。

同时,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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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

2021年《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每年都针对信用修复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对信用修复的范围、标准、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启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论证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起草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营主体迫切需要、基层市场监管反映强烈的信用修复范围不全面、标准不统一、多头修复等问题,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缩短公示期限,强化协同修复等。

坚持高效便捷。坚持服务理念,缩短工作期限,提升修复效率。建设完

信用修复新规解读 |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
信用修复新规解读 |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方面,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换言之,信用主体可以在信息层面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洗白”,并恢复到失信行为未发生之前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内涵

《办法》第三条对“信用信息修复”进行了定义,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高度概括,反映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特征:一是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

信用知识|如何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信用知识|如何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培训班中任选其一参加。

  一是属地性培训班。行政处罚归属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课程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二是全国性培训班。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详见“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

  属地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行政处罚机构所在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




信用信息可修复?洋钱罐带你掌握征信知识
信用信息可修复?洋钱罐带你掌握征信知识

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个人征信犹如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旦失信,对信贷、生活、工作影响极大,但很多人对什么行为会影响征信,如何修复征信并不了解,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蒙骗。今天,洋钱罐就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信用信息修复”的事情,帮助大家掌握征信知识,轻松识别征信谎言。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58号令显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被允许就等于“征信洗白”是真实的吗?事实上,修改征信信息,不仅有规范的流程,而且会受到严格监管,而市面上声称合法、商业、收费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都是骗局,只要知道一些征信基础知识便能够轻松破解。

首先,个人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个人都无权删除和修改信用记录,个人只要按时还清贷款,就不会影响到征信。如果接到提供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对方提供的任何网址和说辞,对于存疑的事项,要登录官方平台或向官方客服咨询证实!

其次,个人有权每年2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在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别人冒用、盗用信息、获取贷款、信用卡的情况,是否存在错误信息等。

如果发现信用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时,应首先向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或征信中心申请征信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依据严格的制度规定和内部审批流程开展核查,经核查与事实相符的异议,由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更正或删除信用报告相关内容。金融机构或征信中心在征信异议处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洋钱罐提醒大家,与其想着征信是否能被修复,不如严格遵守规则,保持按期还款的良好习惯,防止逾期的情况发生,才是保护好个人信用的关键。

信用修复≠“征信修复”!维护征信权益这四点要牢记
信用修复≠“征信修复”!维护征信权益这四点要牢记

【大河财立方 记者 裴熔熔 通讯员 杨岚】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不了解政策,故意混淆概念,乘机宣传“只要还清贷款,就可以修复征信”,不仅对社会公众造成了误导,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郑重提醒:“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于征信领域,也不存在所谓的“征信修复”。请社会公众牢记以下要点。
要点一
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于征信领域
《办法》中所称“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征信系统中的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由此可见,《办法》中的“信用信息修复”并不包含征信领域。
要点二
不存在“征信修复”概念
“征信修复”只是一个噱头。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并无“征信修复”的概念。社会上关于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利用公众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要点三
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正规渠道进行的征信异议和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要点四
关注关爱自身信用记录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终身受益。社会公众应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一旦发现逾期应及时还款补救,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信用意识,按时足额还款;量入为出,不要过度负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接收银行还款提醒、逾期告知通知;重要证件不外借,避免被冒名贷款;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以便及时核查和纠正错误信息。

十四部委:完善医疗监督管理办法 推进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部委:完善医疗监督管理办法 推进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为切实做好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十四部委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知》明确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医疗监督管理办法,提升信息化大数据精准监督能力。开展基于病案首页信息的智能化和嵌入式监管试点,加大对高额费用病例的抽检评价,推进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首涨、极值、价差大等价格异常波动药品耗材核查处置,推动将药品质量、疗效评价等指标作为药品采购评审因素,落实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通知》提出,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大处置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保持治理高压态势。

  《通知》明确,要压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患者就诊过程中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聚焦医疗机构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补齐招采财务、院外合作等关键领域的制度措施短板。

  《通知》强调,要强化医疗监督跨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关注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医疗美容、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规范直播带货,净化网络环境,持续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涉医网络直播带货、信息内容、传播秩序等的监管力度。

京津冀晋:开展社会化信用评价
京津冀晋:开展社会化信用评价

 为支撑各行业信用创新应用,推进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共同开展社会化信用评价活动。活动旨在发挥信用体系在推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方面的作用,构建社会化信用评价服务体系,打造信用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新生态。

  信用评价重点应用场景包括:信用+公共事业服务,在自来水、燃气、网络通信等领域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为信用状况良好的用户推出“信用办”,实现“免申即享”;信用+医疗,建立患者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患者推出“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减免押金”“大病分期”等服务;信用+养老,建立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引导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信用+旅游,建立旅行社和导游的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旅行社和导游,消除游客对“黑旅行社”“黑导游”现象带来的担忧,促进游客放心消费;信用+消费预付费,在百姓日常消费预付费场景,建立社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与预存资金比例挂钩,根据不同信用评价等级释放不同额度的预存资金。

  四地相关部门将对社会机构所申报应用场景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模型、实施方案等成果进行综合评议,评选优秀成果,并通过京津冀晋信用网站、论坛活动等渠道进行宣传展示,加快民生等领域的重点场景运用。

云南:知识产权服务为实体经济引入金融“活水”
云南:知识产权服务为实体经济引入金融“活水”

近年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战略部署,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功能。省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不断扩大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规模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覆盖面,把金融“活水”引向实体经济,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及金额实现稳步翻番。

  完善政策保障。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保监局制定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支持各州(市)、园区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全方位服务企业融资需求,盘活企业无形资产,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强化激励措施。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效能,设立知识产权金融结合专项,鼓励企业通过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给予资金奖补。

  强化供需对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构建金融机构服务圈,推动17家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通过支持各州(市)、园区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引入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举办银企对接会等,为企业、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合同备案、质押转让、供需对接等闭环服务,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努力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

  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突破15.22亿元,是2022年的2.2倍,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及金额实现稳步翻番。同时,云南省推动全国首单央企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水电十四局第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成功上市,实现我省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零的突破”。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有35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项奖补827.21万元。

  下一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强化资源整合、业务融合,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努力探索新经验、新模式,着力打造省市县联动、全省“一盘棋”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为实施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河南: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今后,河南省广大居民选择“小区管家”,不仅可看到物业的资质,还能看到其诚信度和服务水平高低。5月27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通过信用信息采集、公开、评价应用和监督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报告”,并对其进行信用管理,信用不佳者,将影响其承接新服务。

  “信用报告”包含哪些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信用报告”向社会公开。《办法》明确,通过建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公开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进行管理。

  评价机制决定行为规范。《办法》从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红色物业”创建、智慧物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五个方面展开信用评价,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优创“星”。

  “优良信用信息在所属星级分类评定时予以加分处理,不良信用信息则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予星级评定。我们鼓励招标单位将信用等级作为招标的参考依据,并对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及以上企业展开行业评优评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选择“小区管家”,信用等级也是重要参考标准。

  物业管理是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小物业”牵动着“大民生”。近年来,我省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完善制度体系和强化督导检查,不断推进物业信息公开,持续深化物业行业治理。“下一步,将通过推进《办法》实施,继续深化物业管理实践创新,更好地服务于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政策法规】不良资产相关的两个新政
【政策法规】不良资产相关的两个新政

   

  2023年1月18日,银登中心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规范,修订印发了最新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并废止了原试行业务规则。



1、主要修改内容:扩大了可以作为不良资产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范围。同时强调: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 (2021) 26 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 1191号)等监管要求,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化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诸如,“银保监办便函(2022) 1191号”文件就指出“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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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转让方(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四)城市商业银行;(五)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六)信托公司;(七)消费金融公司;(八)汽车金融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

3、主要受让方(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四)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4、不得转让之情形第十条下列不良贷款不得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

企业信用修复你应该懂的知识
企业信用修复你应该懂的知识

一、满足哪些条件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可以终止

1、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3、但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今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申请终止公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前1年内被处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不得终止公示。

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信用修复

二、满足哪些条件后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屏蔽或删除

1、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3年,3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3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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