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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这些征信知识你应该了解!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这些征信知识你应该了解!

2023年6月14日是第16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关爱信用记录 享受幸福人生!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的由来:

  为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8年6月14日,人民银行首次在全国各地举办个人“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征信知识咨询等主题宣传。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举办该活动的目的,是要让更多的人主动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帮助消费者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什么是“征信”?

  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一般来说征信就是信用行为报告。征信涵盖金融机构报送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反映信用的其他信息。2020年1月19日,人民银行升级征信系统,最新二代个人信用报告有了如下几点重要变化:

  (一)增加“共同借款”信息。如房贷记录会在夫妻双方(或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同时展示;

  (二)增加个人对企业的“担保”信息或其他连带责任信息,更全面展示个人或有负债状况;

  (三)个人基本信息中增加就业状况、国籍、电子邮箱、单位性质等,手机号码、居住信息、单位信息调整为最多显示5条;

  (四)增加循环贷款展示方式,用以展示循环贷款,类似于信用卡的展示方式;

  (五)逐月展示最近五年的还款状态和逾期金额。良好信用记录有哪些益处?

  (一)办理银行业务时快捷便利

  △提高办理效率。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时,审批时间更短,手续流程更简单。

  △享受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更低,贷款期限更长,贷款金额更大。

  △获得信用贷款。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有可能获得不需抵押的信用贷款。

  (二)积累个人良好的社会信誉

  当前信用意识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公司求职、职业晋升甚至婚恋交友时,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获得的机会将

“3.15”征信知识宣讲:凡是进行征信信息“逾期铲单”“洗白修复”的都是骗局!
“3.15”征信知识宣讲:凡是进行征信信息“逾期铲单”“洗白修复”的都是骗局!

近年来,部分机构或个人利用消费者缺乏征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弱点,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所谓“征信洗白”“征信修复”形成了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征信工作人员提醒大家,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凡是进行征信信息“逾期铲单”“洗白修复”的,都是诈骗。



一纸信用报告,关系着每个人和企业的金融生活,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就可能产生房贷等贷款通不过、个人或企业信誉受损等负面影响。因此,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招揽生意,收取高额服务费。在征信修复骗局中,不法分子主要编造各式“不良信用信息洗白”骗局骗取个人钱财,牟取高额费用,轻则涉嫌扰乱社会治安,重则触犯法律涉嫌诈骗。

征信异议处置有渠道无需中介

其实,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误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征信机构或银行需进行核查和处理,有错误的,会及时更正。

“第一位的是自己保护自己。”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首先应合理负债,量入为出,要严格遵守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及时还款。尤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网银、手机银行等敏感信息,以防发生莫名贷款。

如果信用报告上已有客观、真实的不良信息记录,就要及时重建自己的信用。出现不良信息后应及时还款,终止不良行为,后续注意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有特殊情况造成不良,可申请对不良信息做出声明,在保存期内,征信机构会予以记载。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已与示范区多部门开展合作,共同整治杨凌辖内的“征信修复”乱象。在此温馨提醒杨凌的市民朋友们,如在杨凌地区有遇到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招揽生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的不法分子,请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或示范区金融监管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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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发改委: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多头修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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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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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2024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已经印发,请问与2022年版的相比,今年这一版主要有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这份目录和清单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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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印发!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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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 金贤东: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21年起,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我委在2022年版《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和这两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要求,修订编制了2024年版《目录》《清单》。《目录》修订重点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版《目录》最大的变化是增设“知识产权信息”类别,将“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纳入该类别。此外,还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欠缴信息”等条目。《清单》修订重点是对标新规定新举措进行完善。比如,结合金融领域监管措施,增加“依法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等惩戒内容,对严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目录》《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重点是三方面。



一是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

三大信用课题!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研究课题邀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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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财政金融和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理论研究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发布《2024年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研究课题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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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围绕“‘十五五’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路研究”“研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统计体制改革”“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研究”“中小微企业融资监测研究”“股票市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期货市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衍生品市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债券市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关于信用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关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研究”等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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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财政金融和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理论研究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研究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究方向


研究课题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01
 “十五五”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路研究


研究要点:梳理总结“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运行基本情况,深入分析“十五五”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并研究提出“十五五”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路径步骤和重点举措。



02
研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统计体制改革


研究要点:重点针对部分领域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的突出问题,从改革完善税收征收和利益分享机制、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清理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等角度,研究提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体制改革思路。



03
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研究


研究要点: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精神,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精准性,系统梳理当前国内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认定、评选等实践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做法,挖掘科技型企业本质和特点,从不同维度对科技型企业进行精准画像,构建相关定性、定量指标体系,研究提出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政策建议,并针对不同类型科技型企业,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初步建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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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法规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信用修复认定单位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做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重磅!又一信用信息修复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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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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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复权利]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失信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的、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并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能源行业相关主体失信信息的信用信息修复。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中,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将其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由国家能源局所认定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存在上述失信信息的能源企业称为失信主体。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予公示。



第四条 [修复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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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列入的监管领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三是列入期限较长;四是信用修复制度不健全。因此,《暂行办法》亟须修订完善。另外,散见于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梳理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规范列入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二、《办法》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修订出台《办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信用约束和

农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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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根据《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长信办函〔2021〕4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对本单位信用工作展开具体分析,充分认识在信用工作上的职能,按照本年度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指标落实各项工作,促进监测指数及排名逐步提升,确保农安县在2021年每季度监测指数和排名稳定保持在长春市各县区中的前五名。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重点工作: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诚信建设,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全面落实。各相关部门按照《长春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分解表》(长政协调办发〔2019〕13号)中任务分工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加强各类各行业信用监管。

(1)制定信用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按照省、市、县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制定完善各相关部门的行业实施的操作方案、具体方法,明确时限要求。可参考“信用长春”网站政策法规市内政策专栏。

(2)制定出台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完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规范,并根据国家目录要求,及时进行校核更新。

工作要求:完善信用建设各类政策方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信用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报送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调整完成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目录。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不断拓宽信用承诺范围

重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制,各相关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推动在更多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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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期限

第十五条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二、修复过程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三、实施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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