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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收藏贴 ​ | 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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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出了重要部署,对规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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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信用特梳理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文件。本文为部委篇,之前推出过党中央、国务院及双牵头部门篇。更多信用相关重要政策点击查看☞十九大以来信用相关重要政策文件梳理合集。





部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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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区分违法失信不同情况,构建相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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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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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四)信用修复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定》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制度,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的两类情形,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程序和不予修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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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

源点观察丨各省2024年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第一批)
源点观察丨各省2024年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第一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近日,各地先后发布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对过去一年信用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今年信用工作作出部署,各省市要立足高质量发展全局,以动起来、快起来、跑起来的工作态势,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向好、行稳致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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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省发布的工作要点来看,既有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全省发展重点的工作任务,同时也立足于本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优势,体现了“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的责任担当。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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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以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先行先试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路径和规律。今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紧紧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为牵引,聚焦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信用支撑城市治理和政府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三个重点方向,抓住制度标准、数据基础、应用创新等三个关键环节,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从6个方面提出20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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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紧扣上海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构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改革,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明确广泛推行信用承诺制。推动在政务服务中广泛适用信用承诺制,构建承诺履约闭环管理,通过信用承诺助力缩减企业办事证明材料和办理流程。完善重点领域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经营主体开展诚信经营信用承诺,建立信用承诺常态化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经营主体自我约束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正面引导作用。健全政府诚信履约践诺机制。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依托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做好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并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政务诚信记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各区、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鼓励创新政务诚信建设方法,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

水利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近日,水利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

  《指导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重点从总体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标准规范、健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工作保障等六方面进行阐述,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解决涉水违法违规问题,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水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执法案卷和文书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机衔接。动态调整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已下放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定期评估工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专项监督,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面对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探索研究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数字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创新实践,

《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水利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构建科学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水行政执法合力。

  (三)工作目标。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水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能力及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增强,涉水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为新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

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实施条例》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瞄准消费领域新发、易发、多发的问题,瞄准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堵点、痛点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诉求,在很多方面对《消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给出了机制性回应,呈现出诸多亮点。

  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实施条例》的重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场所安全作了列举式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规定的列举范围多指向公共场所,且赋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原则性责任。《实施条例》则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新规由列举式变为囊括式,将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明确扩大到所有经营者,消除了安全保障责任的模糊地带、空白地带,对经营者形成了更强的约束。

  电商、旅游平台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实施条例》对此明确说“不”——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价格歧视的违法属性,为反价格歧视、反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法律抓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此外,App、平台等网络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是消费者投

【信用知识】国办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可通过接受培训等“修复信用”
【信用知识】国办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可通过接受培训等“修复信用”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如果企业及相关个人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永远逐出市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文件提出了四大方面的具体政策,包括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和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信用报告标准

 

  企业信用好可减少抽查频次

  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

信用修复怎么“办”? 你想知道的在这里!
信用修复怎么“办”? 你想知道的在这里!

信用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你若失信了,处处都受限!
    那,怎么办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看看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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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经营异常名录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现实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12月24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自治区和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自身职责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印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办法》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为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为守信激励及信用评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为各单位的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为说明条款。其中:

  (一)《办法》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和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促进南宁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分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分局”)负责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归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报送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

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3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会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质”、“扩量”并举,突出做好三方面工作,做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其中提到,要鼓励和支持扩大民间投资,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在50%以上,发挥好民间投资的作用很重要、也很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地方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最大力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同时,持续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项目,用好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和要素保障。

  这为民营经济发展传递出怎样的一个积极信号?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中将起到怎样的一个积极作用?会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之处?

  针对相关问题,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曾光辉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仅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以下是曾光辉访谈内容:

  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力量,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和平台服务,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便捷、普惠、多元的融资环境,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的热情与信心。

  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我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平台以三大核心功能,有效破解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一是以强大的“信息”功能,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平台通过归集整合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业务流程的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信息,实现一站式查询、全景式画像、大数据风控,极大降低贷前信息搜索成本、贷中风险管控成本、贷后违约处置成本等。

  二是以强大的“撮合”功能,助力供需精准对接。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根据融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企业规模、行业特征、地理位置等信息,精准撮合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具体金融机构(含民间资本)及相应的融资产品,实现智能推介、精准对接、最低利率、快速放款。

  三是以强大的“政策”功能,提高靶向助融力度。平台整合各类贷款贴息、无还本连续贷、首贷优

市场监管总局:创新信用监管手段 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创新信用监管手段 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3月21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座谈会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部署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会议指出,全国信用监管条线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凝心聚力,守正创新,筑牢信用监管链,提升监管效能,织密信用服务网,深挖信用价值,进一步夯实信用基础,优化信用服务,丰富信用工具箱,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成果。

  会议强调,要切实增强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政治自觉,坚持“两个结合”,坚定“四个自信”,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树立信用是更高水平更深层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以高水平的信用监管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信用提升为主线,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全面降低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全力破解百年变局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难题。

  山东、天津、山西、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部分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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