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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

《指导意见》明确三种信用修复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三种信用修复方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我的问题和信用修复有关,就是很多企业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他们也特别关心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这方面有没有一些更好的渠道来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我回答这个问题,感谢你的提问。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你讲到的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对此,我们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正在牵头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我想请洪宛司长把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 陈洪宛】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应该说,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别错过!信用修复小知识,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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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为大家整理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知识



什么是信用修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失信的影响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相关荣誉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信用修复对象是什么?

按照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信用修复应具备哪些条件?

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

全面梳理!看这几类情形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全面梳理!看这几类情形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并结合各自的主管领域、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工作体制机制。信用惩戒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是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惩戒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制度。



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监管措施。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的手段。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管理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一、信用惩戒的法律渊源



(一)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信用修复怎么“办”? 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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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你若失信了,处处都受限!

那,怎么办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看看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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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修复?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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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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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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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异常名录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信用修复“一件事”,目前成效如何?看这里→
信用修复“一件事”,目前成效如何?看这里→

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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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基本按照要求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共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频率等。



广东、天津进一步扩大协同修复范围,形成了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



贵州、吉林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信用修复新模式。



安徽、甘肃、河北、吉林、宁夏、天津、浙江将信用修复列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清单,全力打造信用修复“一件事”。



上海将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写入上海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



浙江、上海推行电子印章调用、文书在线送达等便利化服务。


北京、天津、河北建立京津冀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推动信用修复数据跨地区共享。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持续推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着力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助力构建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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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   门立群: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   张丽丽、章 政:高质量发展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研究

鼓励企业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版发布
鼓励企业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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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摘录)



七、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
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
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
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
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信用修复机制相关问答来了!一文读懂
信用修复机制相关问答来了!一文读懂

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相关措施涵盖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信用激励、信用承诺、暂缓惩戒、信用修复、解除惩戒、恢复惩戒等方面的内容。

《指引》明确,要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相关程序权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推进诚信肇庆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

现就《指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为何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这是肇庆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规范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目的是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直以来,肇庆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制度,在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全市法院合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相关指引,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提供支持,为优化肇庆市营商环境,服务肇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



失信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般说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

荐读丨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完善研究
荐读丨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完善研究

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异议制度的存在申请主体条件不清晰、适用情形判定标准模糊、处理程序与衔接有待细化等问题。



就申请主体条件而言,申请主体需涵括三类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异议对象应涵盖三个不同的信用领域。



就适用情形判定标准而言,异议处理程序可在更正、补充权与删除权中直接适用,也能间接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中其他各项权利。



就处理程序与衔接而言,需拓宽线上异议申请途径,发挥异议标注的限制作用并覆盖异议全流程,异议处理期限类型化,细化举证责任的判定标准与异议审查的内容,将公共信用领域信息处理行为解释为行政行为,补充央行金融信用领域与市场信用领域的外部投诉渠道,明确提起诉讼不以异议遭拒为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评价个人信息主体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错误、遗漏等情形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评价,进而限制其信用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异议是对错误、遗漏情形进行纠正的最重要的程序,是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不可或缺的保障。



早在2005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便初步规定了个人对异议信息的异议流程,但未深入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规范;



2013年国务院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专章规定了对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制度;



央行征信中心在此之后也发布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主要规范央行征信中心所处理的信用信息的异议程序的施行。



从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到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与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两次强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信用信息异议之建设贯穿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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