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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告表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以下为意见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依法依规、全国统一、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要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要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合适的泛用乃至滥用。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3-28 08:43:11 浏览次数:9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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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用知识】多样化信用修复须严格把关
【信用知识】多样化信用修复须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给失信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些失信主体进入信用“黑名单”后,或因为处处受限,或因为知错想改错,就会有修复信用的强烈意愿。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仅能挽救部分失信主体,也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更完善更人性。

  目前,信用修复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如广州市通过为失信主体提供全程在线、免费培训等服务,指导支持1000余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北京有关方面已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修复失信行为;浙江新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制度化。

  此次国办《意见》的亮点之一是,鼓励多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这意味着,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修复自己的信用,信用修复的成功率也会比较高,有利于失信主体早日“摘帽”重回正常状态。其中,“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既有利于修复信用,也有利于公益事业。国办《意见》拓宽了信用修复的思路,对各地已经和正在实施的信用修复工作,具有启示和指导意义。

  凡是有利于失信市场主体修复信用的方式方法,各地都可以积极探索,可以说修复信用的方式、路径越多,越有利于失信主体认识错误、积极改正。当然,也越有利于稳就业、稳税收、稳增长等,因为失信企业进入信用“黑名单”后会处处受限,对就业、税收、经济增长也有不良影响。

  信用修复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严格把关。要防止某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轻则应付差事、缺乏诚意,重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比如,有的失信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未必遵守,有的失信主体接受专题培训可能走过场。所以,要有相关措施防范信用修复可能出现的问题。

  只有对每一种信用修复方式,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结果进行严格把关,才能防止虚假信用修复蒙混过关。其中,信用整改与信用核查应该成为信用修复的关键抓手,因为信用整改是基础,如果失信主体不能彻底整改,根本没有修复信用的诚意。而信用核查,则是防止应付差事、弄虚作假的关键之招,希望信用核查者当好把关人。

什么是信用修复?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什么是信用修复?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其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二、如何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方式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APP、小程序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需完成实人、法人认证并登录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方式二:通过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三、信用修复需满足哪些条件?
        失信情况不同,信用修复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如何判断?

什么是信用修复?企业信用修复怎么做?
什么是信用修复?企业信用修复怎么做?

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它帮助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在经济体系内部流动。



诚然,信用经济为个人、企业和市场都带了无数的便利,但若未妥善管理信用则会为自身和合作伙伴带来信用风险,甚至引发经济危机。

1、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2、您在面临哪些问题?

• 因企业信用有问题无法申领补贴?
• 因企业信用有问题无法参与投标?
• 因企业信用有问题无法融资货款?
• 因企业信用有问题IPO上市受阻?


3、信用修复优势

• 助力企业投标加分
• 避免影响企业纳税立本信用提高,改善企业信用度
• 消除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 提高企业行政审批通过率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4、信用修复需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5、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还有这些说法别信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还有这些说法别信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近日发现,一些宣称可以“信用修复”的中介在朋友圈转发“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可以贷款买房买车了”“只要还清贷款,就可以立即修复征信”等类似文章。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复与平常人们熟知的个人征信并不能画等号,二者到底有何区别?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

首先对于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指出,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通常公众熟悉的个人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项服务。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表现,反映个人信息主体借债还钱、合同履约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投诉及诉讼权。

办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难看出,该办法中并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新经纬记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拨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发改委出台的办法指的是“信用信息”,不是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则表示,办法针对的是企业的行政处罚修复,与个人没有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中新经纬,发改委下设“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征信中心,两者不是一回事,信用信息修复不等同于征信修复。

金天表示,按现行法规和政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而征信是对信用主体历史信用情况的客观记录,规范征信业和征信机构的相关制度文件中未提及“征信修复”,相关市场解读不准确。

个人逾期信息如何处理?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打着“征信修复

信用修复小知识
信用修复小知识


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



2

企业失信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3

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从而促进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3、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4、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6、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部门: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三部门: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记者日前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明确了制造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围绕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从优化金融供给、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通知》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方面,《通知》指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方面,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另外,在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

三部门: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三部门: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记者日前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明确了制造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围绕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从优化金融供给、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通知》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方面,《通知》指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方面,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另外,在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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